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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总部注册地在三水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建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办公楼(写字楼)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上述建筑或租金补贴于融资租赁公司实际购买或租赁我区办公用房后第二年开始支付,分3年支付完毕。
第七条总部注册地在三水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其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在我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在我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企业存续期内按其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总部注册地在三水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其在我区行政区域外的分支机构)购入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且年度累计购买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0.5%给予扶持。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度扶持上限为200万元。
第九条总部注册地在三水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帮助我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若其向我区企业提供的融资资金出现风险损失,则按其融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补贴,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第十条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设备可视为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我区相关技术改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总部注册地在三水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其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对已取得商务部门核准并开展相关业务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第十二条符合我区产业扶持发展方向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1%进行扶持,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